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从事非融资担保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整合资源、凝聚力量、赋能发展、共创辉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雪域天街2层2-26、2-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
(二)指导西藏地区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参与制定西藏地区的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
(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资格;
(四)配合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监督;
(七)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九)积极配合西藏各地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本行业新增企业注册的前置审批工作,防止不符合本地行业标准的公司进入市场且扰乱市场,影响行业声誉。
(十)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活动,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服从本团体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95%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2/3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9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行使上述理事会的全部权利并且拥有本团体所有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会长行使上述理事会的全部权利并且拥有本团体所有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置根据党内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报上级觉组织批准。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组建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地城相邻、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龙头带建等多种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正式党员有7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觉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职工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引导和监督本团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群众诉求,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本团体和谐稳定。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团体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促进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本团体健康发展创先争优,关心本团体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带好群团组织。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积极推行党员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与决策层、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决策层、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出资人(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党组织前置研究或与决策层、管理层会商讨论: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本团体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本团体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党员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本团体处理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信访维稳事件的方案。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的重要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主要从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契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促进本团体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不代替两新组织决策。决策层、管理层党员要执行党组织决议,确保党组织意图实现。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纳入本团体的管理机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按员工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同职级员工相同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本团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团体预算,落实好“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