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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关于在非融资担保行业开展行业自律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的批复

 

 

《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会员管理

  1. 会员入会需提交申请材料,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2. 建立会员档案,记录会员单位的基本信息、业务情况、联系方式等。

  3. 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 对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

  1. 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

  2.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领导职务。

  3. 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确保协会的合法合规运作。

  4.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服务、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

  四、会议制度

  1. 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2. 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明确会议主题和议程。

  3. 会议记录应详细、准确,并存档备查。

  五、财务管理

  1. 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2.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的收支和使用。

  3.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

  4. 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档案管理

  1.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协会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

  2. 档案管理应做到规范、安全、保密,便于查阅和使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七、印章管理

  1. 协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2. 使用印章需经协会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3. 严禁私自使用印章,防止印章被盗用或滥用。

  八、信息管理

  1. 建立协会网站和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行业动态、政策法规、会员信息等。

  2. 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3. 保护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会员信息。

  九、工作纪律要求

  1. 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2.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拖延。

  3. 保守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

  4. 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会员单位的贿赂和回扣。

  5. 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 服从领导安排,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和同事的工作。

  7.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十、附则

  1. 本内部管理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内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会员单位等所有会员。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95%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会员服务;

(二)在非融资担保行业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

第六条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可以包括:

(一)会员自荐;

(二)会员单位推荐;

(三)选举委员会提名。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条 选举前,理事会应将候选人的名单及简历等资料向会员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九条 会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投票方式可以为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

第十条 理事会应设立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负责选举过程的监督和计票工作。监票人、计票人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将计票结果报告理事会。理事会根据计票结果确定当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当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会员人数的半数。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相等选人重新投票,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五章 选举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选举监督小组,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选举监督小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选举监督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选举理事会的工作;

(二)监督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受理会员对选举过程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