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自律公约(法律法规)
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规范行业从业行为,切实发挥协会自律作用,制订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 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依法公开、公平、有序竞争,依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反对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整体形象。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能力,合理取费,建立自身风险防控机制,并在自愿、平等基础上通过与其他保证人开展联合担保、或再担保等方式,共同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积极参与保证人履约能力评价,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在相关平台披露工程担保信息。
第四条 会员单位出具的保函应符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工程保证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搞虚假宣传;二、故意诋毁、贬损行业内其他工程保证人以及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以低于企业成本价的费率承揽业务;五、违反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虚假凭证;六、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垄断市场,恶意压价,争抢客户,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从大局出发,真诚沟通,平等交流,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自律公约,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视不同情况和情节给予不同形式的惩戒。
第八条 西藏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九条 本公约自会员单位签约之日起生效。